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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社会事业/社会发展)局,各社会组织: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行为,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珠海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众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本指引适用于在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登记信息; 

经核准的章程;

)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是否建立党组织及党组织基本情况;

)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能力介绍及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事项清单,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情况;

(九)获得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

(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情况及标准;

   (十一)涉及社会团体或社会公众的重大事项发生情况;

(十二)接收会员的条件、退出规则、会费标准;

(十三)会员名单(行业协会商会);

(十四)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团体全体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会员名册;

(四)外出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七)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应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当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本社团网站等渠道发布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本社团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方式和渠道对会员公开信息。  

   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中要注明该社会团体的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  社会团体公开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条  社会团体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社会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有条件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  社会团体应加强应用网络手段公开信息,搭建信息平台(如网站、微博、微信等),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发布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其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如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治自律意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指本市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本指引适用于在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信息分为应当公开信息和自愿公开信息。

第五条  应当公开信息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条例》《办法》和《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登记信息; 

    ()经核准的章程;

    )单位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及基本情况;

是否建立党组织及党组织基本情况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能力介绍及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事项清单,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情况;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

   (九)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情况及标准; 

   涉及本单位或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重大事项发生情况;   

    (十)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业务的信息公开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自愿公开信息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二)特定期限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业务开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应当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的)、收费许可证、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情况及标准等应当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也可以将有关内容在本单位网站或“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应当通过便于公众了解的渠道,如本单位网站、“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自愿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选择,但自愿公开的信息要便于获取或了解。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其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登记管理的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社会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的非公募基金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同时,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分为应当公开信息和自愿公开信息。

第五条  应当公开信息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是否建立党组织及党组织基本情况相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基金会在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前,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基金会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基金会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者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六)基金会重大事项发生情况。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能力介绍及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事项清单,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情况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九)基金会获得的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六条  自愿公开信息是指基金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按照章程、内部制度等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应当公开信息可在本地报刊、广播、电视、“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基金会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基金会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能覆盖活动地域范围的媒体上公开。同时,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在“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网站上社会公开

第八条  自愿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由基金会自行选择,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可以通过基金会网站、“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基金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其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助以及奖励的重要参考。如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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